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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尤溪首例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案件
作者:刘尔威  发布时间:2024-12-12 09:02:06 打印 字号: | |

12月4日,尤溪法院宣判尤溪首例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刑事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承担案涉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20046元。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经批准采伐某山场部分小班林木后,雇用工人生产采伐、运输销售。期间,被告人林某明知其中一片山场未获林木采伐许可,仍安排工人进行采伐并运至尤溪县、漳州市等地销售,得款40000元。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木、马尾松及阔叶树,面积49 亩,采伐总蓄积量226.9573立方米,林木权属为林某所有。2023年1月17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退出非法采伐林木销售所得40000元,并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5000元。



庭前准备

尤溪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林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委托省林科院对该片滥伐的林木受损的功能损失进行核算,并对被告人林某进行释法析理。随后,被告人林某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承诺书,缴纳案涉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20046元,后尤溪法院向检察机关发出调整量刑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并在原认罪认罚基础上建议再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经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达 226.9573 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积极退出滥伐林木所得,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下一步,尤溪法院将以赔偿机制的升级创新为契机,实现受损森林资源从传统生态修复向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全面赔偿模式的拓展,为生态司法创新模式提供尤溪方案。



延伸阅读


为进一步提质升级林业碳汇司法赔偿机制,2024年8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林业局在全国首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及价值量核算方法,出台了《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并配套制定了《福建司法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核算方法(试行)》,从司法层面探索对包括森林固碳以及空气净化、森林防护、涵养水源等生态服务功能进行全面赔偿修复。



 
责任编辑:傅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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