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看似遥远,实则不然,被告人林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597余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退赔21名参与人经济损失5万元至82万余元不等。
2012年,被告人林某某经营垃圾回收站并以2分至3分的月利率向他人借款,后因经营不善及贷款购房等原因,林某某开始无力偿还所借款项及应付利息。
2016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回收易拉罐、投资煤矿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1.5分至5分为诱饵,采取与人闲聊、亲戚朋友介绍等方式,先后向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21人借款,并将所借款项部分用于还旧债及支付利息,其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牛蛙养殖等。经统计,林某某共计集资款项达899万余元,归还本金13万元,支付利息299.825万元。案发后,林某某退回部分赃款21.4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高达597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林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违法犯罪分子为引诱群众,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方式骗取信任。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广大群众要主动树立风险意识,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