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年近花甲,本该是儿孙承欢膝下的年纪。但是,这位大叔却屡教不改,一条路走到黑,“重操旧业”再次获刑。近日,尤溪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范某某多次盗窃家禽,被判处有期徒刑 6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
案情简介
1984 年至 2021 年期间,范某某曾先后六次因实施盗窃被判刑。2021年4月30日,范某某刑满释放。释放后范某某曾在小吃店帮忙,但因长期服刑且年纪较长,无法适应忙碌的工作,不久便被辞退。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只能又干起了“老本行”,将目光对准了被害人余某、林某、郑某圈养在家中的家禽,先后三次窃取 27 只家鸡,后分别以 300 元至600 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利 1330元。经鉴定,被盗的家鸡价值 3955 元。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达 3955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范某某多次盗窃,且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范某某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偷鸡不成蚀把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心存侥幸,妄图不劳而获,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财物,终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