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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普法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加了“料”的包子可还行?法院:必须刑!
作者:罗玉琼  发布时间:2023-03-30 08:26:45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近年来,频频爆出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事件,加剧了人们的焦虑,也深深牵动着法官的心弦。

尤溪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某在尤溪县经营包子铺期间,明知不得在馒头内添加甜蜜素,仍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馒头、红糖馒头中添加含有甜蜜素成分的“康甜素”以提升口感,并予以出售。后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某某经营的包子铺中生产、销售的白馒头、红糖馒头进行抽检。经检测,每千克白馒头含0.963克甜蜜素,每千克红糖馒头含1.337克甜蜜素。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抽检的红糖馒头,专家评估为甜蜜素含量每千克1.337克,已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甜蜜素在其他食品中最低允许添加量的2.057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法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在此提醒广大餐饮行业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杜绝侥幸心理,依法依规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傅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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