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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普法丨一朝贪猎野味 获刑抱恨终身
作者:刘尔威  发布时间:2023-01-05 09:08:55 打印 字号: | |

日前,尤溪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四起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案件一:

被告人陈某非法猎捕山麂、野猪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禁猎期期间,被告人陈某为食用,利用捕兽夹、警报器等工具,在尤溪县某村山场设置5个猎捕陷阱,并以此方式猎捕到“山麂”4只、“野猪”1只。陈某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部分食用、部分出售给他人,获利2468元。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二:

被告人刘某非法猎捕山麂、野鸡、眼镜蛇


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禁猎期期间,被告人刘某为食用,分别在尤溪县某村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山麂”1只、“野鸡”1只以及眼镜蛇1条。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例三:

被告人陈某猎捕山麂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禁猎期期间,被告人陈某以食用为目的,利用捕兽夹、警报器等工具,在尤溪县某村山场设置捕兽夹,猎捕到“山麂”2只,均被其食用和出售。后陈某再次猎捕到“山麂”1只,将其放生。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例四:

被告人甘某猎捕山麂、野猪


2022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甘某为牟利,在禁猎期擅自到尤溪县某村山场通过布置装有报警器的捕兽夹先后猎捕到山麂4只、野猪4只,并带回家中宰杀,进行销售,得款3000元。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以上四名被告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要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12500、3300、6000、14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说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的,若情节严重、不管狩猎的目的如何,也构成犯罪。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切莫贪猎野味,以免抱恨终生。



 

 

 

 

 

 
责任编辑:傅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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