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尤溪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尤溪生态环境局、河长办、西滨镇等部门,在尤溪县西滨镇下墩增殖放流基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投放鳙鱼鱼苗6万尾。尤溪法院院长吴春迎,尤溪检察院检察长江长擎,尤溪生态环境局局长黄道爱、西滨镇党委书记潘绳霖,县农业农村局、县河长办相关负责人参加活动。
被告人张某因非法开采河砂、被告人池某因非法狩猎、5家行政被处罚企业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破坏且在案发地难以修复,需履行生态赔偿修复义务。案发后,两位被告人及行政被处罚企业深刻认识到自己对生态造成的破坏。为修复生态,他们与尤溪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增殖放流协议书,购买鱼苗放流净化水源。
活动现场,伴随着一朵朵浪花,被告人张某、池某、5家行政被处罚企业出资购买的6万尾鳙鱼被投放到闽江尤溪流域。它们将在闽江尤溪流域中繁衍生息,补充天然水域中的种群数量,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和修复尤溪流域生态环境,以鱼护水、以鱼净水。
放流活动结束后,尤溪法院干警开展“弘扬宪法精神 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为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宪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治宣传资料,讲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引导周边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好闽江尤溪流域生态环境。
近年来,尤溪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秉持“谁破坏、谁修复”修复性司法理念,建立健全“恢复性”判决替代“赔偿性”判决长效机制,综合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野生动物放生”等传统生态补偿方式,结合实际,守正创新,探索“认购碳汇”“购买碳票”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打造惩罚与修复并重的司法保护模式,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方面的服务保障作用。2021年来,尤溪环境资源类犯罪被告人累计放流鱼苗8.3万余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