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特别防火期内,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包括烧荒、烧地堰、焚烧果园树枝杂草、野炊、野外吸烟等野外用火。烧毁有林面积2公顷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烧毁有林面积2公顷以下的,要承担行政处罚和林木损失的赔偿。
近日,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2022年2号禁火令,从2022年10月12时8时起至10月22日晚24时止,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当前正值森林火灾高发期,为切实提升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增强法治意识,我们选取了近年来森林失火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学习案例,引以为戒。
2020年4月17日下午,陈某在禁火令期间,携带鞭炮、香烛等物前往尤溪县中仙乡某村“迎坑”山场祭拜其父新坟。燃放鞭炮过程中火星飞溅至墓地下方的杂草丛后点燃杂草引起“迎坑”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851.5亩,其中有林地总面积共计811.9亩,被告人陈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2020年3月16日下午,邱某为自家茶籽林锄草,期间将杂草整堆,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大风将草堆火星吹到下方的杂草丛中,点燃杂草,引发“牛角架”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过火总面积1303.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54.5亩,疏林地面积348.6亩。被告人邱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9年12月7日上午,肖某组织他人到尤溪县联合镇某村“母马亭”山场用火烧的方式炼防火路,在烧防火路过程中未做好防护措施,致使防火路内的草团被风吹到上方山场引燃杂草,后火势迅速蔓延到周边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尤溪县林业规划队鉴定,森林过火总面积为1625.8亩。被告人肖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每年的10月至次年的5月是我市森林特别防火期,要遵循野外用火规定,不应存在侥幸和麻痹大意心理,一旦造成山林火灾,违规用火者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