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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法检"两长"同堂办案,亮剑生态资源犯罪
  发布时间:2022-01-01 16:40:47 打印 字号: | |

“现在开庭,请法警带被告人程某到庭。”




12月31日,尤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采取“3+4”合议庭模式,由尤溪法院院长吴春迎,审委会专职委员陈岳山、生态庭长董继武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尤溪检察院检察长江长擎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该案系尤溪县首例“法检两长”同堂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程某为食用,擅自到尤溪县梅仙镇某村腾坑山场布设捕兽夹欲猎捕“山麂”。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程某猎捕到2只“山麂”并带回家中宰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山麂”胴体为小麂,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只小麂经济价值为6000元,程某使用的猎捕工具属于禁止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程序,组织公诉人、被告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详细查明了被告人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及其应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预缴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程某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000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要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据此,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四个月,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检两长同堂办理生态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该县司法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以实际行动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尤溪法院在打击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于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具有重要作用。



 
来源:生态庭
责任编辑:傅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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