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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执行指南
  发布时间:2022-06-21 19:36:23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应递交的材料

  申请书

  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申请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交申请书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3)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受申请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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